(2017)云2301民申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杰、康宇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杰,康宇,孟开祥,任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301民申1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陈杰,女,1987年9月10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姚安县人,美容师,住姚安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康宇,男,1982年11月17日生,汉族,大专文化,楚雄丰泰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楚雄市。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孟开祥,男,1976年8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昆明市人,住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原审被告:任芳,女,1981年4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寻甸县人,农民,住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再审申请人陈杰因与被申请人康宇、孟开祥、原审被告任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楚雄市人民法院(2015)楚民初字第16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杰申请再审称:2013年8月5日,我与孟开祥在禄劝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4年7月8日,盂开祥在没有给我知道的情况下,以个人民义向康宇借款10万元,借款拿去做什么,我并不知道,我也没有参与他去借,2015年2月16日,我与孟开祥在禄劝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上明确写有无夫妻共同债务,2015年12月27日,康宇向楚雄市人民法院起诉孟开祥与我共同偿还他借款10万元,经楚雄市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了(2015)楚民初字第16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我与孟开祥共同偿还康宇借款10万元;利息21400元。我认为楚雄市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是错误的,因为,我与孟开祥虽属夫妻,但他向康宇借款10万元,我并不知道,他也没有给我说,直到离婚我都不知道他向康宇借过钱,因此,离婚协议上明确写有无夫妻共同债务,而法院仅只以我与孟开祥是夫妻就判由我与他共同偿还康宇借款10万元及利息21400元,是不符合事实的,因此,判决也是错误的,我与孟开祥离婚后,孩子属于我抚养,但孟开祥没有给付分文的抚养费,现在还要由我与他一起共同偿还康宇的借款10万元及利息21400元,我确实无力偿还,我依法也不合偿还,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只好向楚雄市人民法院申诉,请求楚雄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20l5)楚民初字第1632号民事判决书,重新再审,改判由孟开祥一人偿还康宇借款lO万元,利息214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陈杰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且其亦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来推翻原判决,故陈杰的再审申请不能成立。再审申请人陈杰提出的再审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杰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普 彤审判员 段莉萍审判员 杨文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海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