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吴爱清与晏建伟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爱清,晏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执128号申请执行人吴爱清,男,1971年7月2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联系方式。被执行人晏建伟,男,1971年11月18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吴爱清申请晏建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作出的娄仲星裁字【2016】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吴爱清于2016-8-1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作出的娄仲星裁字【2016】4号裁决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