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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行终13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宋春有与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春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2行终1349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宋春有,男,1964年10月25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上诉人宋春有因起诉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2行初46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2017年4月26日,宋春有诉请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不予“成都小吃”、“谢师傅烧饼店”规划认定违法。一审法院以其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为由,裁定不予立案。宋春有以一审裁定错误等为由,上诉要求改判。本院经审查认为,公民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其中包括原告应当具备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本案中,宋春有与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的规划认定行为之间,不存在行政法律意义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由此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一审法院对该起诉裁定不予立案,是正确的,依法应予维持。宋春有上诉要求改判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昆仑审判员  吴 静审判员  卫 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祁哲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