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55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横水信用社与郭记明、河南玉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横水信用社,郭记明,河南玉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王玉周,李法庆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5590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横水信用社。地址:林州市横水镇桥东村。负责人XX,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王维国,系该社职工。被告郭记明,男,汉族,1984年9月4日生,住林州市。被告河南玉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地址:林州市东岗镇东岗村。法定代表人王玉周。被告王玉周,男,汉族,1975年6月16日生,住林州市。被告李法庆,男,汉族,1970年6月17日生,住林州市。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横水信用社诉被告郭记明、河南玉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王玉周、李法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岳小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