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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4民初21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全椒县襄河镇长安村民委员会与文毅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椒县襄河镇长安村民委员会,文毅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4民初2108号原告:全椒县襄河镇长安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长安村。法定代表人:柏玉其,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章,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毅,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安徽省全椒县,暂住安徽省全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全椒县襄河镇长安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文毅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椒县襄河镇长安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全椒县襄河镇长安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许程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士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