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3民初53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成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保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成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保治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5356号原告:马鞍山市成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金根,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侍海燕,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张保治,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成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保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鞍山市成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市成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鞍山市成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马鞍山市成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明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爱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