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5民初11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宋志平与吴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志平,吴亚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25民初1167号原告:宋志平,男,1965年6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源县。被告:吴亚军,男,1966年6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源县。原告宋志平与被告吴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志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亚军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志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吴亚军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吴亚军分别于2014年5月29日、2014年8月18日向宋志平借款10000元、20000元,合计30000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及利息。后经宋志平多次催讨,吴亚军至今未偿还借款。被告吴亚军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吴亚军以偿还信用卡账单为由,分别于2014年5月29日、2014年8月18日向宋志平借款10000元、20000元,同时出具了借条,借条上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时间。此后经宋志平多次催讨,吴亚军一直未偿还借款。以上事实有吴亚军出具的借条两张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吴亚军向宋志平借款并出具借条,事实清楚,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双方虽未约定借款期限,但经宋志平多次催讨,吴亚军应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其至今未偿还借款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违约责任。综上所述,对宋志平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吴亚军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予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吴亚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宋志平借款本金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吴亚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桃初代理审判员 李佳霏人民陪审员 罗孟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唐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