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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执4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朱亚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朱亚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百二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执45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SO**塔三B座40层。法定代表人:刘蘭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欢,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朱亚东,男,199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申请执行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亚东借贷纠纷仲裁执行一案,湛江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4月13日作出了(2017)湛仲字第E00020898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朱亚东的住所及财产在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辖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湛江仲裁委员会(2017)湛仲字第E00020898号裁决书由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判长  周全胜审判员  郝玉珠审判员  刘 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席耀军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