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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30执2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杨峰与薛安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峰,薛安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30执247号申请执行人:杨峰,男,1951年6月20日生,汉族,芮城县古魏镇永乐中路7号3户,农民。被执行人:薛安娃,男,1952年6月5日生,汉族,芮城县东垆乡街道东垆供销社***号,农民。申请执行人杨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薛安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晋0830民初6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2017年10月27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杨峰以双方已和解处理为由,申请撤回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830执2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江峰执行员  翟 兵执行员  崔委委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