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7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肖某1、肖某2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某1,肖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7执104号申请执行人肖某1,男,2002年11月7日生,汉族,学生,住遂川县。法定代理人黄某,女,1979年8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肖某1母亲。被执行人肖某2,男,1969年7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肖某1与被执行人肖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赣0827民初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2831元,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离开本院辖区,下落不明。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本案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标的为2831元,需缴纳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遂川县人民法院(2016)赣0827民初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时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长安审判员 李艳明审判员 邓裕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绪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