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1执3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曹继兵与赵家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继兵,赵家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1执363号申请执行人曹继兵,男,194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湖南省安乡县人,住湖南省安乡县。被执行人赵家兵,男,1970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安乡县。本院作出的(2017)湘0721民初7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赵家兵未按照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现申请执行人曹继兵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赵家兵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家兵在银行的存款18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杨 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史晓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