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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4执10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董艳申请执行卢军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艳,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4执1067号申请执行人董艳被执行人卢军申请执行人董艳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1日作出的(2016)川07民终2335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作出的(2016)川0704民初1013号民事判决书。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不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继承人、权利继承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董艳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 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蒲冬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