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4执3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杨某某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4执353号申请执行人:肖某某,男,1968年11月16日生,云南省会泽县人。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79年3月29日生,云南省富民县人。肖某某申请执行杨某某人格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杨某某支付申请执行人肖某某损失69437元。本院对被执行人杨某某名下的存款、车辆、房产进行了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郭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向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