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执恢2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刘某某、邢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邢某某,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恢247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6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黄岛区。被执行人:邢某某,男,197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黄岛区。被执行人:徐某某,女,196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邢某某、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2016)鲁0211民初672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付21231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义务20500元,余额731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鲁0211民初672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西才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千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