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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2执20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与赣州市泰康贸易有限公司、刘澄宇、沈小凤、李祥、张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赣州市泰康贸易有限公司,刘澄宇,沈小凤,李祥,张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02执2028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法定代表人:王华,系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赣州市泰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法定代表人:沈小凤,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澄宇,男,1975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沈小凤,女,1984年3月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李祥,男,1973年7月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张远,女,1974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与被执行人赣州市泰康贸易有限公司、刘澄宇、沈小凤、李祥、张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澄宇、李祥在赣州市有不动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澄宇所有的坐落于赣州市大余县南安镇中山南路安康商贸城×栋综合市场和被执行人李祥所有的坐落于赣州市大余县南安镇中山南路安康商贸城×栋综合市场×号、×号、×号,期限为叁年(自送达之日起计算)。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XXX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联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