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恢4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国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德州纺织品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德州纺织品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恢498号申请执行人国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德州纺织品总公司。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德中民二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本案以和解并履行完毕方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以和解并履行完毕方式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中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飞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