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02执恢4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国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德州纺织品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德州纺织品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恢498号申请执行人国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德州纺织品总公司。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德中民二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本案以和解并履行完毕方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以和解并履行完毕方式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中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飞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