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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87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宁海鹰与郑州大学第五附属医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海鹰,郑州大学第五附属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8780号原告:宁海鹰,男,汉族,1971年9月5日出生,住郑州市被告郑州大学第五附属医院,住所地:郑州市康复前街3号法定代表人:郑鹏远原告宁海鹰诉被告郑州大学第五附属医院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2017年10月25日,原告宁海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海鹰负担。审判员  陈会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钧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