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5执1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新武与池善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武,池善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5执196号申请执行人李新武,男,1967年6月29日出生,住吉林省龙井市。被执行人池善姬,女,1963年12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龙井市。申请执行人李新武与被执行人池善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6)吉2405民初4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池善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新武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150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池善姬两处银行存款17644.94元,扣除执行费3856元后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李新武13788.94元,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池善姬名下无存款、无房产,无工商注册有无车辆。此外,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池善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现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池善姬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亦未查到被执行人池善姬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申请执行人李新武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2405执196号执行案件对(2016)吉2405民初4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京在执行员 吴云峰执行员 崔 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哲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