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2行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关于戴恩美和常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恩美,常德市环境保护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702行初63号原告戴恩美,男。委托代理人何粤湘,湖南开旗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常德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洞庭大道东延线。法定代表人呙滨辰,局长。委托代理人佘冰卉,该局工作人员,系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蒋彬彦,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恩美不服被告常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戴恩美由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戴恩美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恩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戴恩美负担。审 判 长 曾宪元人民陪审员 石 妍人民陪审员 罗朝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贺杨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