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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2执11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洪范与被执行人单忠胜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范,单忠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2执1116号申请执行人:张洪范,男,1956年8月20日生,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单忠胜,男,1953年7月22日生,住所地密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洪范与被执行人单忠胜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张洪范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黑0382执111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海鸥审判员  宋清江审判员  吕国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金志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