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1执3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永济市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郭振华罚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济市人民法院,郭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1执327号申请执行人:永济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郭振华,男,1983年9月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永济市人民法院与郭振华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郭振华应给付申请人罚金3000元,执行费50元。经查,被执行人郭振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的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杜继涛人民陪审员 尉继民人民陪审员 张小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