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6民初38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发群、史新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发群,史新江,宋增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3807号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泌阳县花园路西段。法定代表人:张校争,任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操,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元元,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发群,男,198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告:史新江,男,197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告:宋增会,男,197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发群、史新江、宋增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广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侯保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