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02刑初7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赵小高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小高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602刑初785号公诉机关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小高,男,1975年7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汉族,初中文化,住亳州市谯城区。2005年10月31日犯抢劫罪被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7年8月30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8日被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谯检刑诉[2017]7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小高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会会、裴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小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17日0时10分左右,公安机关接群众报警称本市谯城区十八里派出所有人涉嫌酒驾,民警赶到后,发现赵小高满身酒气,话语含糊不清,经查,赵小高酒后驾驶皖S×××××号车驶入十八里镇派出所,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安徽东升司法鉴定所进行抽血检测,血液酒精含量为163.39毫克/100毫升。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提交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赵小高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赵小高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17日0时10分,被告人赵小高醉酒驾驶皖S×××××号轿车行驶至亳州市谯城区十八里镇侯桥行政村赵桥村与他人发生争执,又驾驶机动车到十八里镇派出所,被民警查获。经安徽东升司法鉴定所检测,被告人赵小高血液酒精含量为163.39毫克/100毫升。被告人赵小高2005年10月31日因犯抢劫罪被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1年4月1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赵小高持有C1驾驶证。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小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物证照片、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报告、查某、前科证明、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小高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赵小高有犯罪前科,应从严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小高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梁建军人民陪审员 郭 永人民陪审员 李闪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毅怡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