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8民初173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孟庆瑞与戴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瑞,戴海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17383号原告:孟庆瑞,男,1977年10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抚顺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海林,男,1965年11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原告孟庆瑞与被告戴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孟庆瑞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进一步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庆瑞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鲁祥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施海群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