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01民终5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李昌富与中国人民解放军77546部队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昌富,中国人民解放军77546部队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1民终5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昌富,男,汉族,现住四川省崇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靖,泰和泰(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泰和泰(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77546部队,住址拉萨市。负责人:宗德才,系西藏军区第二通信团(中国人民解放军77546部队)团长。上诉人李昌富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77546部队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7)藏0102民初4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昌富于2017年10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李昌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昌富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李昌富已预交),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李昌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欧阳建川审判员 索朗卓嘎审判员 根堆然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晓 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