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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21民初14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张月芹与董焕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月芹,董焕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21民初1415号原告:张月芹,女,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贵志,浚县黎阳街道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调解、和解,代领法律文书等。被告:董焕娣,女,195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月芹与被告董焕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月芹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董焕娣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月芹撤回董焕娣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月芹负担。审 判 长  游新宇审 判 员  李 丹人民陪审员  田雪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毛明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