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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3执8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道军与秦毓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道军,秦毓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3执860号申请执行人刘道军,男,生于1972年8月28日,住重庆市开州区。被执行人秦毓伦,男,生于1955年1月23日,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执行刘道军依据(2016)渝0243民初437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秦毓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秦毓伦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170000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0100元,执行费19400元,并将该款交到本院执行局或划至本院账户,但被执行人秦毓伦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点对点查询被执行人秦毓伦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及房屋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秦毓伦在重庆市北碚新区及渝北区有房屋。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北碚新区XX街XX号XX幢X单元8-2、渝北区XXX街道XX街XX号X幢2-1、渝北区XXX街道XX街XX号X幢1-5、1-6、渝北区XXX街道XX街X号X幢1-1的房屋进行了轮候查封,因上述房屋已被其他法院进行了查封,故暂无法对该房屋进行处置。发现被执行人秦毓伦无车辆、工商登记信息及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另查明被执行人秦毓伦下落不明,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应暂缓本案的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采取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秦毓伦下落不明,除上述房屋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应暂缓本案执行,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243执86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刘道军发现被执行人秦毓伦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及相关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伟审判员 王永勇审判员 王 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沈正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