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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6执69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淮南恒山混凝土有限公司、尹玉道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南恒山混凝土有限公司,尹玉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06执69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淮南恒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架河镇前家村,组织机构代码91340400559209147D。法定代表人:王思媛,总经理。被执行人:尹玉道,男,197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执行淮南恒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尹玉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16)皖0406民初2902号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淮南恒山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尹玉道支付合同价款354758.91元。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尹玉道送达了(2017)皖0406执694号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尹玉道在交通银行淮南大通支行有存款702.13元,在淮南通商银行朱岗支行有存款1195.65元。除此之外未发现尹玉道的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尹玉道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符合终本条件,申请执行人淮南恒山混凝土有限公司同意并认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云平审判员  王育鸿审判员  吴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传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