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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执异1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韩兴勇王静怡与周政曾利荣借款合同纠纷案外人异议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兴勇,曾利荣,周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2执异189号案外人:王静怡,女,2002年5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法定代理人:XX宏,1973年5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申请执行人:韩兴勇,男,1974年6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强,重庆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曾利荣,女,1972年5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执行人:周政(曾利荣之夫),男,1970年10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办理韩兴勇与曾利荣、周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案外人王静怡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王静怡称,2011年9月19日,我父亲XX宏与我母亲曾利荣签订离婚协议时将其婚后共同财产位于重庆市涪陵区涪清路29号X-X-X房屋(权证号2011016**)赠予给我。因此,我是该房屋的实际权利人,请求法院解除对登记为我母亲曾利荣名下的重庆市涪陵区涪清路29号X-X-X房屋(权证号2011016**)的查封。本院查明,2011年9月19日,被执行人曾利荣与XX宏签订离婚协议,将其婚后购买的、登记在曾利荣名下的位于重庆市涪陵区涪清路29号X-X-X房屋(权证号20110XX**)赠予其女王静怡,同日曾利荣与XX宏办理了离婚登记。之后,于2014年12月12日,被执行人曾利荣与其夫周政向申请执行人韩兴勇借款40万元,并用该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因未及时归还,引发讼争。2017年9月18日,本院查封了登记为曾利荣名下的位于重庆市涪陵区涪清路29号X-X-X房屋。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王静怡提供的离婚证书、离婚协议书、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书、执行裁定书,韩兴勇提供的房地产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认为,本院查封位的登记在曾利荣名下的位于重庆市涪陵区涪清路29号X-X-X房屋(权证号20110XX**)虽被XX宏与被执行人曾利荣在离婚时赠予给其女王静怡,但由于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该房屋产权仍归被执行人曾利荣所有,后导致被执行人曾利荣用该房屋向申请执行人韩兴勇借款,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为此,本院查封该房屋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王静怡的异议如对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苏明辉代理陪审员  冉 秋代理陪审员  赵郑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罗杰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