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3刑更11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林新聪信用卡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新聪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1171号罪犯林新聪,男,1991年6月11日出生,福建省漳浦县人,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八监区服刑。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4日作出(2015)湖刑初字第231号刑事判决,以林犯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暂扣于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及暂存于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的退赃款共人民币165562元,发还各被害人。其刑期自2014年10月23日起至2019年10月21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林新聪于2015年7月15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10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林新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5年7月至2017年7月累计达标分2407分;累计获表扬4次。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新聪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新聪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其刑期自2014年10月23日起至2019年5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玉步审 判 员 王 寒审 判 员 柯萍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吴扬城书 记 员 何嵘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