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9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方进、青岛海诺海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进,青岛海诺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975号申请执行人方进,男,1949年05月30日出生,住市南区。被执行人青岛海诺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中山路44-60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进与被执行人青岛海诺海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劳人仲案字【2015】第76号裁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此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的青劳人仲案字【2015】第76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耿劲松审判员 徐 勇审判员 李志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禹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