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刑申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周某故意伤害罪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京02刑申57号周某:你因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对本院于2017年9月30日作出的(2017)京02刑终55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不服,以你是在苏某手持木棍向你头部打去导致你有致命危险的情况下进行的正当防卫,苏某的行为不是一般过错,而是故意伤害未遂,你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不应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以及苏某是开“黑摩的”的,一、二审对其误工费、护理费认定错误等为由提出申诉,请求再审撤销原判,改判你无罪并不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一、二审认定你犯故意伤害罪,有你的供述、被害人苏某的陈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勘验笔录、视听资料、报案记录、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关于你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的问题,在案证据显示,你与苏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后,虽然系苏某先持木棍奔向你,致你们二人各持木棍发生打斗,但打斗过程中,你们二人都有伤害对方身体的故意和行为,特别是之后苏某已明显不具备人身危险性并要转身离开的情况下,你仍将其拽倒在地并踹其身体,最终造成其轻伤一级的损害后果,你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法定情形。关于误工费、护理费的认定问题,一、二审根据苏某的伤情及住院治疗等情况确定的苏某的经济损失数额合理,且认定苏某存在过错并由此相应减轻你的赔偿责任正确。一、二审对你的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数额亦无不当。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