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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4刑再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忠堂受贿再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忠堂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4刑再1号原审公诉机关沈丘县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再审申请人)张忠堂(曾用名张中堂),男,195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2004年3月至2009年12月任周口市规划局局长,2009年12月至2012年6月任周口市人大城建环卫工委副主任(正处级),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住周口市。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2年8月5日经周口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周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2年8月17日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周口市公安局逮捕,因犯受贿罪于2013年4月16日被沈丘县人民法院(2013)沈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2年,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辩护人彭其锋,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6200710184936。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张忠堂犯受贿罪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6日作出(2013)沈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期间,张忠堂以有立功表现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作出(2017)豫1624刑申1号再审决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2017年3月16日再审立案后,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晓东、徐金凤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张忠堂及其辩护人彭其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06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张忠堂多次收受高国胜、张顺金、李高兴、马靖、张晨辉、李援越、马晓滕、马俊、王向福等九人的财物共计2325000元,案发后,侦查机关追缴赃款2245000元。原审认为,被告人张忠堂利用职务之便,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325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忠堂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能够自愿认罪且案发后积极退赃,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实施不符,且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忠堂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原审判决生效并交付执行后,原审被告人张忠堂向本院申请再审,其理由是在项城市看守所羁押期间,曾向项城市人民检察院监所监察科提交举报材料,检举揭发高遵义、时连军、黄德生等人于2005年冬天的一天晚上在项城市城郊乡邝庄黄景中租房处抢劫犯罪的线索,后经查证属实,高遵义、时连军先后被判处刑罚,张忠堂的检举揭发行为属立功表现,且检举揭发行为发生在原审判决确定之前,该立功行为足以影响到量刑结果,依法应当再审改判。原审被告人张忠堂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张忠堂本人书写的检举揭发材料两页及律师会见笔录两页,用于证明张忠堂于2013年4月5日向项城市人民检察院监所监察科提交检举揭发材料的事实情况。检举揭发材料中检举的他人犯罪线索有三起。第一起是2010年11月初的一天晚上,滕军林伙同冯二力、郭XX在项城市公园东侧几间铁皮房处将王长河之妻XX荣轮奸的犯罪线索;第二起是2005年冬天的一天晚上,高遵义、时连军、黄德生伙同滕军林在项城市城郊乡邝庄黄景中租房处入室抢劫的犯罪线索;第三起是2003年10月中旬的一天,魏华杰、周新华交通肇事后又故意杀人的犯罪线索。2、项城市人民检察院监所监察科2013年4月8日项检监移(2013)01号移送案件通知书和项城市人民检察院监所监察科出具的证明材料,用以证明2013年4月5日项城市人民检察院监所监察科收到原审被告人张忠堂及其辩护律师提交的检举揭发材料,并于2013年4月8日将检举揭发材料移送项城市公安局组织侦查的事实。3、项城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2013年4月8日收到项城市人民检察院监所监察科移送的原审被告人张忠堂及其辩护律师提交的检举揭发材料,后经侦查证实,检举的第二起,即高遵义、时连军、黄德生伙同滕军林于2005年冬天的一天晚上在项城市城郊乡邝庄黄景中租房处抢劫犯罪属实。检举的另外两起则未能查证属实。4、项城市人民法院(2013)项刑初字第00221号刑事判决书一份,用以证明经张忠堂检举揭发的高遵义、时连军、黄德生伙同滕军林于2005年冬天的一天晚上在项城市城郊乡邝庄黄景中租房处抢劫犯罪行为经审判被认定属实,且高遵义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5、项城市人民法院(2014)项刑初字第00172号刑事判决书一份,用以证明经张忠堂检举揭发的高遵义、时连军、黄德生伙同滕军林于2005年冬天的一天晚上在项城市城郊乡邝庄黄景中租房处抢劫犯罪行为经审判被认定属实,且时连军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6、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周少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一份,用以证明经张忠堂检举揭发的高遵义、时连军、黄德生伙同滕军林于2005年冬天的一天晚上在项城市城郊乡邝庄黄景中租房处抢劫犯罪的事实,在滕军林被判刑时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没有涉及该起犯罪事实。7、沈丘县人民法院开庭公告及(2013)沈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结合其他证据,用以证明本院于2013年4月16日作出(2013)沈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忠堂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张忠堂的检举揭发行为发生在判决作出之前的审理期间。项城市公安局对高遵义、朱新廷涉嫌抢劫案立案侦查的刑事侦查卷宗材料,用以证明项城市公安局将赵华敏检举揭发的2005年元旦节晚上高遵义、朱新廷、伙同滕军林、时连军在项城市南顿镇姜庄村刘世庆家中抢走六只羊的犯罪线索与张忠堂检举揭发的高遵义、时连军、黄德生伙同滕军林于2005年冬天的一天晚上在项城市城郊乡邝庄黄景中租房处抢劫周秀荣十元现金和4块银元的犯罪线索合并侦查的情况,其中2013年5月24日高遵义初次供述笔录证明张忠堂检举揭发的犯罪线索,在此之前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知晓。再审期间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没有提交新证据。针对原审被告人张忠堂的辩解理由及提交的证据,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意见为,张忠堂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如能查证属实,应当认定为立功表现,依法应当改判。本院再审查明的事实除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一致的之外,另查明,在原审期间,原审被告人张忠堂因与罪犯滕军林同在项城市看守所107监室羁押,从滕军林处获知高遵义、时连军、黄德生伙同滕军林抢劫犯罪的线索,并于2013年4月5日向项城市人民检察院监所监察科提交检举揭发材料,检举揭发高遵义、时连军、黄德生伙同滕军林于2005年冬天的一天晚上在项城市城郊乡邝庄黄景中租房处抢劫周秀荣十元现金和4块银元的犯罪线索,后该犯罪线索经公安机关与另外一起抢劫刘世庆家六只羊的犯罪线索并案侦查,且查证属实,经起诉审判,罪犯高遵义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罪犯时连军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本院认为,本院原审判决按当时查明的事实情节及当时的法律规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但因原审被告人张忠堂有新的证据证明,在原审审理期间,张忠堂检举揭发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知晓的他人抢劫犯罪线索,且经查证属实,原审被告人张忠堂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该一般立功情节能够影响到量刑结果,按照新证据证明的事实情节,需要对本院(2013)沈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予以改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本院(2013)沈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定罪部分;二、撤销本院(2013)沈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量刑部分;三、原审被告人张忠堂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长  韩俊立审判员  樊英杰审判员  崔 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鹏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