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7民初31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孙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金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27民初3171号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鼓山大道186号219室。法定代表人:丁德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青,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金山,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广饶县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孙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孙金山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234元,减半收取4617元,由原告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吴建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项红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