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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1民初26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卫辉市天瑞水泥有限公司与卫辉市晟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辉市天瑞水泥有限公司,卫辉市晟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1民初2633号原告(反诉被告)卫辉市天瑞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卫辉市铁西工业区。法定代表人XX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建超,男,1988年7月8日生,汉族,该企业员工,住河南省武陟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平,男,1962年11月25日生,汉族,该企业员工,住卫辉市。特别授权。被告(反诉原告)卫辉市晟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卫辉市唐庄镇四和社区。法定代表人郭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文杰,男,1973年10月11日生,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原告(反诉被告)卫辉市天瑞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瑞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卫辉市晟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通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建超、李平,被告委托代理人赵文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反诉被告)天瑞公司诉称,2016年6月,被告卫辉市晟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私自进入原告采矿权安全生产范围内并侵占原告所拥有的天瑞公司第一采石场和天瑞公司西大脑采石场部分区域建设光伏发电设施。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将所建设施予以拆除,但被告不仅拒不停止侵权并变本加厉,在原告正常生产的采矿区内强行施工且强行阻挠原告正常生产,造成原告矿山停产,严重地影响原告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原告对天瑞公司第一采石场和天瑞公司西大脑采石场的采矿权系卫辉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程序依法颁发,是真实有效的,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侵害原告的采矿权,影响原告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原告为维权,依法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采矿权,并将其在原告采矿权界内及界外300米安全生产距离范围内所建设施拆除,恢复原状。被告(反诉原告)晟通公司提出反诉并辩称,东旭集团于2014年10月和卫辉市唐庄镇签订投资协议,协议签订后,东旭集团成立项目公司(即本案反诉人)。反诉人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了建设卫辉市晟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0WW光伏电站项目全部审批手续,办完相关政府审批流程后,反诉人积极准备投资,和相关的企业签署了EPC总包协议。2016年6月反诉人开始施工,施工过程中被反诉人主张施工区域为其采矿许可证的范围,被反诉人在未征得反诉人的同意下派人将反诉人已建设的护栏拆毁,损毁反诉人财产金额299万元。另被反诉人派出其员工阻挠反诉人施工。事件发生后,卫辉市委、市政府,召开现场协调会,指出反诉人的投资行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国家鼓励的清洁能源行业,手续完备,应予以支持。被反诉人也是卫辉的纳税大户,为卫辉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目前国家产业对污染企业的发展限制,尤其不能以破坏生态环境换取经济发展,为此市委要求市政府另行找合适的区域给被反诉人,市委、市政府同意反诉人继续施工。协调会后,反诉人开始施工,被反诉人一意孤行继续阻碍反诉人施工,据不执行市委、市政府的意见,反而加大阻工人员,致使反诉人项目负责人受伤住院,被反诉人每天派其员工100-200人在施工现场闹事阻止反诉人施工,用大型机械设备阻断并��坏施工道路。最终致使反诉人完全停工,给反诉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综上所述,反诉人在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实施项目,被反诉人擅自损坏反诉人的财产,为保护反诉人的合法权益,严惩被反诉人的各种恶行,反诉人依照我国法律相关规定提出反诉,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反诉人停止侵权,责令被反诉人停止妨碍反诉人正常施工。2、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反诉人支付损坏财产赔偿款299万元。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递交的证据有:1、证号:C4107812010127120088464采矿许可证1份;2、证号:C4107812009097120035698采矿许可证1份;证明原告对天瑞公司第一采石场、天瑞公司西大脑采石场拥有合法的采矿权。3、编号:(豫)FM安许证字[2016]XGLC005B安全生产许可证1份;证明原告经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取得对矿山合法有效的安全生���许可。4、晟通光伏发电矿区范围图1份;5、被告侵占原告矿山范围测绘图1份;证明被告越过300米安全生产距离进入原告矿山范围内建设光伏发电设施,侵害原告采矿权及矿山的正常安全开采生产。6、天瑞集团卫辉2×5000T/D水泥熟料基地项目合作协议书1份;证明卫辉市政府负责为原告办理荒山使用手续及水泥灰岩矿山、砂岩矿山土地使用权证书,在正式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前,原告可对矿山进行开采。7、营业执照(副本)1份。被告为支持其反诉和抗辩向本院递交的证据有:1、荒山承包协议2份;证明被告依法取得项目土地使用权。2、被告取得项目建设的前期文件一套;证明被告取得项目的合法性及被列为“新乡市重点项目”。3、围栏被破坏情况照片及视频光盘2份;证明反诉被告侵权事实。4、录音光盘2份;证明反诉被告侵权事实。5、现场阻工照片及视���光盘2份;证明反诉被告侵权事实。6、为本项目签署的系列合同2份;证明反诉被告侵权造成反诉原告的损失。7、林权证40份;证明被告取得土地的合法性。8、营业执照(副本)1份。经庭审调查、质证,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5年9月2日,卫辉市唐庄镇虎掌沟村村民委员会委托卫辉市唐庄镇四和社区管理委员会于2015年10月13日与晟通公司签订了一份荒山承包合同。合同主要约定:虎掌沟村委会将村600亩地块面积承包给晟通公司承包经营,投资建设200mw光伏电站项目,承包经营期限为25年,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2040年11月30日止。合同还约定了其他相关权利、义务等。2016年6月份,被告进入上述承包地建设光伏发电设施,与原告发生地域上的冲突,互相认为对方对其侵权,造成生产、经营的妨碍。原告借故诉至本院。综上,本院认为,���告主张被告构成侵权的主要依据是卫辉地质矿产局颁发的采矿许可证。被告抗辩及反诉的主要依据是其与卫辉市唐庄镇虎掌沟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荒山承包协议及卫辉市林业局给虎掌沟村、村民颁发的林权证。现原、被告双方互相认为对其侵权,造成生产、经营的妨碍。因涉案地域有卫辉市两个行政机关依照职权颁发的采矿许可证与林权证,因此产生的争议显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驳回原告卫辉市天瑞水泥有限公司的起诉。二、驳回被告卫辉市晟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00元,被告预交案件受理费30720元,本院均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袁保亚审判员  袁培海审判员  刘玮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惠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