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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3执139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邱军、石财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军,石财务,林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3执139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邱军,男,196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被执行人:石财务,男,196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被执行人:林云,女,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本院在执行邱军与石财务、林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除发现被执行人林云所有的座落于福州市台江区鳌兴路X号鳌峰苑X楼X单元房产(本院已依法查封该房产权属)外,未发现两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等其它财产信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林云名下虽有房产,但短期内无法处置终结,两被执行人名下又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小榕审判员  王 波审判员  钱苏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