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民初80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屈锦华与杜倩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锦华,杜倩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8010号原告:屈锦华,男,199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杜倩文,女,199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屈锦华与被告杜倩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屈锦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屈锦华负担。审 判 长 虞月华人民陪审员 黄二仁人民陪审员 郭斯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单玲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