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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民初80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屈锦华与杜倩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锦华,杜倩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8010号原告:屈锦华,男,199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杜倩文,女,199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屈锦华与被告杜倩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屈锦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屈锦华负担。审 判 长  虞月华人民陪审员  黄二仁人民陪审员  郭斯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单玲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