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37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冀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冀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3707号原告:刘某某被告:冀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冀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刘某某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剩余25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孙云利代理审判员 白隽永人民陪审员 王赁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简之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