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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81民初9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苏亨铷与龙岩漳永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中交路桥北方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亨铷,龙岩漳永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中交路桥北方工程有限公司,倪政道,福建省融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81民初918号原告:苏亨铷,男,197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被告:龙岩漳永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龙岩大道金鸡路口交通综合大楼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74742062H。法定代表人:王珍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永琦,福建诺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交路桥北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路12号二区三层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779505642X。法定代表人:赵培浩,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泽中,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倪政道,男,198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福建省融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沙埔镇沙埔村路西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1549019602。法定代表人:高长云,该公司经理。原告苏亨铷与被告龙岩漳永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中交路桥北方工程有限公司、倪政道、福建省融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苏亨铷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苏亨铷以双方自行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亨铷撤诉。本案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计13000元。由苏亨铷负担。审 判 长 陈    霖人民陪审员 卢  永  赳人民陪审员 卢  衍  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广灶(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