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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民辖终3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河北军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清算组、李建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军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清算组,李建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民辖终3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军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清算组,住所地石家庄市建设北大街309号。负责人:徐海淳,清算组组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建全,男,197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易县。上诉人河北军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河北军梦)因与被上诉人李建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2017)冀0633民初1457号之三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河北军梦上诉称,本案中双方协议约定的管辖地点为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裁定依据河北军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徐迎春的证明,认定变更借款合同中管辖条款,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2017)0633民初1457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答辩。经审查,被上诉人李建全起诉称,其与河北军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河北军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其借款2125000元,期限一年,月利率2%,逾期月利率3%。河北军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后,拒不按约定偿还借款。2016年4月1日,其收到河北军梦的债权申报通知。事过一年有余,河北军梦拒不偿还借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河北军梦偿还其借款2125000元,并自2015年12月4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被上诉人李建全向原审人民法院提交了甲方(借款人)为河北军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乙方(贷款人)为李建全的借款合同一份。该借款合同第六条载明争议解决的方式为: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同意提交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另查明,河北军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显示其住所地为石家庄市长安区建设北大街309号。本院认为,借款合同双方虽然约定了发生争议后由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管辖,但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辖区既不是上诉人住所地,也没有证据证明该行政区划为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双方在合同的中管辖约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故不应依双方的约定确定本案管辖权。本案系被上诉人李建全依据其与河北军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提起的民间借贷纠纷,要求上诉人河北军梦给付借款,双方争议的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李建全为接收货币一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被上诉人李建全住所地的河北省即为本案合同履行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裁定驳回上诉人河北军梦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据不足,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曹文英审判员  王志强审判员  冯志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