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执4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剑维软件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剑维软件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北京鹏宇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执4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剑维软件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建路76号1507单元。法定代表人PAULCHARLESEVELEIGH。被执行人北京鹏宇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号锦秋国际大厦6幢16层A03号。法定代表人刘彤梵。剑维软件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与北京鹏宇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仲裁一案,剑维软件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2017)沪贸仲裁字第176号裁决书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7808646.58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北京鹏宇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余额、房屋所有权、车辆所有权、对外投资的登记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北京鹏宇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人民币11173.75元已扣划至我院、无房屋所有权登记记录、无车辆所有权登记记录、无对外投资。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消费。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中被执行人北京鹏宇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尚有债务人民币7797472.83元、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执行费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2017)沪贸仲裁字第176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晓飞审判员 刘全新审判员 郭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作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