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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执4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碎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王碎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4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天安创新科技广场A栋19层,。法定代表人:夏国新。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进,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王碎永,男,1981年9月18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碎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深中法知民初字第976号民事判决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09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在《中国企业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偿付人民币185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第5812634号(张曼玉)、第5669817号(歌力思)商标权,冻结期限自2016年6月22日至2018年6月21日。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并对被执行人采取边控措施。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冻结的商标权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处置,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祥审判员 尚彦卿审判员 肖伟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宗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