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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4执9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6

案件名称

柳州恒荣商贸有限公司、柳州市万顺汽车部件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恒荣商贸有限公司,柳州市万顺汽车部件厂,曾清淋,彭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4执9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柳州恒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红碑路3号红卫生产资料批发大市场6区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9277973-9。法定代表人赵旋,总经理。被执行人柳州市万顺汽车部件厂,住所地柳州市柳南区太阳村镇文笔村龙汶屯(石烂路)之厂区北侧区城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5653732-6。法定代表人曾清淋。被执行人曾清淋,男,197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柳州市城中区。被执行人彭美华,女,198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柳州市城中区。柳州恒荣商贸有限公司与柳州市万顺汽车部件厂、曾清淋、彭美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5)南民初(二)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尚未履行完。经查由于三被执行人暂无其他有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周期将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二)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二)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春发审判员  秦宏黔审判员  于 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韦曼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