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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申6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蓝蓉与许铭民间借贷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蓝蓉,许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申62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蓝蓉,女,1968年11月13日出生,畲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许铭,男,196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再审申请人蓝蓉因与被申请人许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3民初184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蓝蓉申请再审称,双方之间的纠纷已经在案号为(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273号(以下简称“2273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中予以解决,现原审法院又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受理本案,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系程序违法。许铭在双方价格谈不合的前提下向蓝蓉支付货款多达十四次,却表示没有收到货物,与交易习惯不符,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申请再审。被申请人许铭辩称,其已经支付了预付款,但是蓝蓉一直没有发货,也无法提供相应的提货单、出货单等票据,请求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蓝蓉主张本案与2273号案件的当事人、案件事实和理由完全相同,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但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发现其依据的事实、证据与其主张的关系不符时,可以改变其诉讼请求;在2273号案件中,许铭主张其与蓝蓉系民间借贷关系,未获支持,现其向法院主张与蓝蓉是买卖合同关系不属于重复诉讼,亦未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蓝蓉的该节主张,本院难以支持。关于蓝蓉是否已经向许铭交付货物一节,原审判决已作出详细的说明,本院不予赘述。蓝蓉虽主张其已经交付货物、许铭多次支付货款却未收到货物与交易习惯不符等,然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亦难以支持。综上,蓝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蓝蓉的再审申请。法官助理薛谦审判长 费 鸣审判员 李 珏审判员 李江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加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