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5刑初1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胡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725刑初150号公诉机关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某,女,1931年8月3日出生。汉族,文盲,。2017年6月5日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勉县人民检察院以勉检公诉刑诉[2017]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长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的一天,胡某某将自己前几年收藏的几颗罂粟种子播种在自家房屋北侧墙角处的一片自留地内,想以后观赏罂粟花并收获罂粟果实食用。2017年4月28日9时许,勉县公安局民警在辖区巡逻期间,现场发现并查获了胡某某非法种植的罂粟,依法全部铲除,经清点共计666株。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胡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胡某某将自己前几年收藏的几颗罂粟种子播种在自家房屋北侧墙角处的一片自留地内,想以后观赏罂粟花并收获罂粟果实食用。2017年4月28日9时许,勉县公安局民警在辖区巡逻期间,现场发现并查获了被告人胡某某非法种植的罂粟共计666株,办案民警依法将其全部铲除。经汉中植物研究所鉴定,意见为:勉县公安局送检的图片及资料中的植物,与罂粟原植物相似度达到99.5%以上,可确认为毒品原植物罂粟。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明知罂粟是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种植666株,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的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采纳。结合本案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杜 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璟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