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1民初10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1-18
案件名称
周某1与马立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1,马立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21民初1057号原告:周某1,女,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法定代理人:张某(原告母亲),女,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周某2(原告父亲),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峰,广西金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立杰,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端坤(被告侄子),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1与被告马立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1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1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1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当事人撤诉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周某1负担。审判员 李德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