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722执13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刑庭、孟召井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刑庭,孟召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2执134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刑庭。被执行人孟召井,男,196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市中区。上列当事人因犯盗窃罪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监狱服刑,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722刑初351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朴审判员 时社教审判员 张启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宝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