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2民初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陈克岩与禄苗、刘晓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克岩,禄苗,刘晓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2民初75号之一原告:陈克岩,男,199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葛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敬,系河南汉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禄苗,女,198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被告:刘晓霞,女,196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雨,系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克岩诉被告禄苗、刘晓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陈克岩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克岩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克岩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克岩负担。审 判 长 肖莞千人民陪审员 李献甫人民陪审员 郭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