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8刑更2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王成明非法持有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成明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刑更212号罪犯王成明,男,1988年4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县,住太原市万柏林区。现羁押在永济监狱。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4日作出(2016)晋0108刑初20号刑事判决书,以王成明因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天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3日起至2017年12月22日止)。执行机关于二O一七年十月九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成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文化学习,上课专心听讲,按时完��作业;劳动中能出全力,吃苦耐劳,踏实肯干,多次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能长期保持个人内务干净整洁。该犯在服刑期间获监狱表扬1次,余296分。提供的证据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同队罪犯证言等。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成明在监狱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改造,监狱表扬1次,余296分。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同队罪犯证言等。本院认为,罪犯王成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成明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常邓飞审判员  程亚丽审判员  李梅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玉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