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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1民初28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某与周某1、周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周某1,周某2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1民初2870号原告:王某,男,199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涛,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1,女,199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告:周某2,男,197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上述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柳,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与被告周某1、周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某1、周某2的起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周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