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1民初28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某与周某1、周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周某1,周某2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1民初2870号原告:王某,男,199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涛,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1,女,199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告:周某2,男,197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上述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柳,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与被告周某1、周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某1、周某2的起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周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庆 来源:百度搜索“”